吉林省地矿局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
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和工作潜力,促进领导班子结构优化,为地勘事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干部交流的具体方式
本办法所指干部交流分调任交流、挂职交流、轮岗交流三种方式。
(一)调任交流:指领导干部在系统内进行横向或纵向调配任用的交流;
(二)挂职交流:指领导干部在系统内或系统外进行挂职锻炼的交流;
(三)轮岗交流:指领导干部在本机关内进行职位轮换的交流。
第四条 干部交流的对象
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局管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正副处级干部、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及拟提拔担任局管干部的。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拟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凡没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2年以上;拟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应当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二)在同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
现任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班子内担任同一职位正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在同一班子内担任副职满10年的,原则上进行交流;在同一班子内担任正副职位累计满8年的,也应进行交流。现任局机关正、副处长(室主任)担任同一职位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在机关处室同一职位担任正副职累计满8年的,也应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三)按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班子内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计划、财务、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干部,必须进行交流。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等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龄超过55周岁,一般不再进行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已超过上述年龄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做出结论的;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五条 干部交流的范围
干部交流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在局机关内部、局机关与局属单位之间、局属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地方交流或参加上级安排的各种交流。
第六条 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如下:
(一)人事处按照规定拟定干部交流人选和方案。
干部交流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每次干部轮岗交流的数量,一般不超过领导班子干部职数的三分之一,行政和党务正职不同时进行交流。同一处室的正副处长不同时交流。交流与干部考察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特殊情况也可以随时组织交流。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集体讨论确定交流人选和方案。
(三)在干部交流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主管领导或人事处处长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四)干部交流涉及提拔的,要按照《吉林省地矿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干部交流的纪律
为了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调出、调入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本人必须服从组织做出的交流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二)要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
(三)调出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应负责地向调入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调入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四)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要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周)到新的工作单位(部门)报到。调任交流的干部要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转到新的工作单位(部门),挂职交流的干部一般只转组织关系。
(五)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私自从原单位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于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交流干部的管理
(一)调任交流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人事处或调入单位负责管理;系统内挂职交流的干部,由局人事处、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三方共管,以调入单位管理为主;系统外挂职交流的干部由局人事处、调出单位共管,以调出单位管理为主。
(二)挂职交流的干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分别报人事处、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交流结束后,干部本人要认真写出全面总结,调入单位要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鉴定,形成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三)异地调任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可尊重干部本人意愿。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安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问题按照《吉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四)要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于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交流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当优先提拔使用。
第九条 以往规定、办法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