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防范风险与事故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法规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凡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管理要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安卫处负责局属各单位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局属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危险性应急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预防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要件完备、信息准确,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按照情况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风险、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项内容。

  第九条 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第十条 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后,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地方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组织、邀请有关专家或报请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备案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在指定场所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依据评审公布后的应急预案,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五条 要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七条 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八条 每年对应急预案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年终报局安卫处一份。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工作总结,要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

  (一)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

  第二十二条 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局安卫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主要职责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实行正级主管,副职分管,主管部门主抓的原则。在开展经济工作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操作规程、员工培训及提出和排除事故隐患措施方案。如期做好检查总结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或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而导致事故救援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或各单位依照有关情况给予警告及经济处罚并按照《省地矿局生产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考核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安全卫生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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