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局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指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不断加强机关建设,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机关。
第三条 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各自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向局长报告工作。局长出差期间,可指定一位副局长临时主持局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制定全局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承担全省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工作;承担全省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项工作。
第六条 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等项工作。
第七条 组织领导所属地勘单位,从事地质勘查、矿山开发等相关产业,开发省外、国外地质勘查市场。
第八条 负责监督所属单位国拨地勘费、地方地勘费和地质勘查基金的使用,并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
第九条 开展前沿性、基础性地质科学研究;开展地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拟订和推行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等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开展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目录、地质图书档案等地质信息服务。
第十条 管理所属地勘队伍,指导所属单位改革和发展;贯彻落实党组决策部署,加强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所属单位文明建设,保持队伍整体稳定。
第十一条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局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全体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传达中央、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全年工作;对下一年度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有关需要周知的重要事项;
局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局所属单位班子成员;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正副巡视员、局长助理、三总师、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各地勘单位负责人参加;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根据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布置阶段性工作;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决定、决议;通报有关情况;讨论局年度、季度工作;听取各处室工作及处室建设情况汇报;开展理论学习;讨论具有全局性的机关事物性工作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有关事项;年度预算和决算;矿权转让、资产处置;重大建设项目合资合作;地勘单位提请需要局决定的事项;
其他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涉事处室、地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专题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就某一项业务、上级或部门部署的临时工作、某项工作需要协调相关处室共同完成及涉及分管局长权限处理的业务工作;
(四)参加会议的局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需提前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参加会议时,除向分管局领导请假外,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同意后,可指派熟悉情况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局公文处理,公文审批,按照局领导各自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审批公文时,应签署审批的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名表示“同意”即可。
第十四条 地矿局上行文,下行文及平行文由承办处(室)负责起草,交办公室复核后,呈送分管副局长同意,呈送局长签发。
外来文电、信函,由办公室文书拆封、登记,交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由文书呈送局领导阅示。
第十五条 涉及局有关重大事项由主管处(室)提出方案,分管局长审核同意,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局长签发。
第十六条 需要批阅、批办的特急件、急件,办公室文书要标明“急”字,单独组卷送办公室主任阅批。特急件应在当日批回,急件应在两日内批回,一般性文件也应抓紧办理。
第十七条 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对下级的请示,要按处理问题权限及时研究批复,自收到请示之日起,一般请示应在一周内批复。对于急件请示,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报局的请示,文件开头都要写给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律经由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呈送局领导阅示。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各负其责,做到内容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简练。交局办公室的公文在送局领导签发前要严格审核,公文一经签发,任何人不得改动,若必须改动,应请示签发人同意。
第十九条 外出开会所带回的文件,回局后应移交办公室文书进行登记按相关程序办理传阅归档等。
第五章 作风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局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第二十一条 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必须召开的会议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局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局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社会公共场合举办的各类仪式活动,如代表地矿局发表的讲话,应事先经得局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除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基层单位一般事务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局组织或经局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报道内容要经局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 副局长离长出差或休假,应报请局长同意。局各处(室)负责人出差及所属地勘单位负责人出差应向局长请假,到办公室登记,并指定一名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局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各处室要结合实际,落实专人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及各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定期报办公室汇总,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间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在工作中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好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