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办发〔201433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的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做好主要领导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次数、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变相旅游,禁止到名胜风景区举办会议和公务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之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 接待单位根据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退休、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有利于活动的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尽量在定点宾馆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如没有条件的,可按标准安排其他普通宾馆接待。

  住宿用房以标间为主,当地陪同人员一律不得安排住宿。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需要,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  务活动,一律不饮酒。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税收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饰装修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超标配置家具、电器。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底汇总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并报局及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局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违纪现象要进行党纪、行政通报,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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