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保守国家和机关秘密,维护本单位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保密法》和省保密局关于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保密办设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一、保密范围:副处级以上干部档案管理;密级文件的制作与管理;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公开前的领导讲话材料管理;局党组会议纪要管理;上级下发的带有“秘密”、“机密”、“绝密”(简称:“三密”)字样的文件管理;地质矿产资料、图纸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
二、对上级部门下发的“三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并采用“谁丢失,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措施,对最终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机要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询。“三密”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扫描、材料的制作等,更不能使用3G手机传送秘密文件。因特殊工作需要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
四、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及各地勘单位人员外出开会、学习带回的涉密文件,一律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员登记、整理,按时间要求归档。需要局领导或各处室传阅的,需送办公室统一传送和存档。
五、各处室、各地勘单位起草的拟以局名义印发的涉密文件,由局办公室处理后正式发文。
六、局各处室、各单位在工作中禁止私自编制带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文件或资料。局的定密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在印制密件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版、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
七、各类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真。
八、对绝密的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必须由指定人员担任保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经批准,严禁携带文件外出或参加外事活动;带有“密级”的文件,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内保存。
九、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十、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十一、局机关各处室及各地勘单位,维修计算机时须由局办公室在技术方面提供支持,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软盘一律不得带回家或各处室相互借用。
十二、局机关秘密文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设备由局办公室统一收回,统一送省保密局销毁。各直属单位送当地保密局销毁。
十三、局办公室坚持例会制度。半年检查一次全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年终进行保密工作总结,对查找出的不足,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严格控制各项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局办公室批准。
十五、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对保密工作负有责任。
十六、本制度由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