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印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局)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使用

  (一)局党组印章、局行政印章、局办公室印章、人事印章和局长个人名章,一律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二)印章应用于公事,不得私自滥用。

  (三)重要和特殊情况下,使用党组印章和局公章,均须到局办公室领取《局用印批示单》,由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办公室方可用印。《局用印批示单》每年都在档案库存档。一般情况下用印,由局办公室主任签批。

  (四)不准私自携带公章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带出单位使用局印章,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其他印章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重大问题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二、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

  (一)局机关各处室印章由办公室审核并负责刻制。

  (二)局属各单位印章刻制,由局办公室出具介绍信,各单位持批准文件自行到有关部门刻制,印章制成后,报局办公室备案方可启用。

  (三)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作废。交回制发机关并封存销毁。

  (四)单位负责人名章,由各单位刻制,离任后,由单位封存或销毁。

  三、责任追究

  (一)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二)因主管部门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三)未经批准,自行留存、使用现用章、已销毁的印章或伪造印章者,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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