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局现有各类资质的监督管理,保证所承接项目的质量安全,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地勘单位承揽的国家地勘项目、市场地勘项目,现拥有的各类资质,由局地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第三条 局鼓励支持所属地勘单位按规定充分利用现有资质,广泛开辟市场,积极拓展业务。

  第四条 局所属各地勘单位在使用各类资质的过程中,应重合同、守信誉,严把质量安全关,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好资质,提升全局的信誉度。

  第五条 局所属各单位必须按局现有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开展业务,不得越证违规经营。确因新开辟业务和有关业务需要,可以和局具有相关资质地勘单位联合投标、合作经营。

  第六条 局所属各地勘单位承揽重大项目(海外拓展项目、大额合同、分包等)使用资质时,应事先按程序报局地矿管理部门审核、经局协调,在保证甲方时间、质量要求后,列项目管理当中,局分管领导批准、局长办公会终审。

  第七条 如需与外单位合作开发项目利用其相关资质开展经营业务的,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联合投标及合作。

  (一)开辟新的地质工作和服务领域,拓展地质工作范围且我局目前不具备该业务资质。

  (二)联合或合作投标的需要。

  (三)资质单位收取费用合理,项目经济效益可达预期。

  (四)各地勘单位在实施地质勘查项目时,如涉及钻探、坑探和基础工程施工的单项工程必须选择本局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并不得降低工程单价。

  第八条 局现有各类资质的申办、升级、换证、年检、复查工作由各地勘单位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勘查资质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局地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地勘单位。

  第九条 各类资质申办、升级、换证、年检、复查等,需要个人提供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提供。如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本单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地矿管理部门负责在局各地勘单位调剂。

  凡是局在册职工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私自提供给其他单位申办、升级资质的,局将责成职工所在单位对其已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且不再办理其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

  对已退休后持有资质证书的职工,其资质证书如在有效期内,证书应留在本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条 使用各类资质的地勘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积极从项目发包方取得所从事项目的业绩材料,将资质范围内完工项目的业务手册,提交发包方进行评价和签章并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使用各类资质的地勘单位如发生事故由本单位负责,如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造成局现有各类资质暂停使用、降级、吊销等不良后果的,使用资质的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勘单位间不得利用其各类资质(或合作方系统外单位资质)相互诋毁、压价竞争。

  同一地区相同业务联系、洽谈,首先应基本遵循“先来优先”的原则,如果先来的不具备条件的还要采取“择优”的原则综合实力考虑。凡已有局所属单位洽谈的项目,所属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诋毁、压价竞争。所属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洽谈期间涉足。

  第十三条 局已下发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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