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矿局党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省地矿局党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常态下全局党的建设工作,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局属各单位党建工作实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党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直党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建立健全领导有力、责任明确、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党建工作机制,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努力提高全局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第二条 党建工作考核对象是局属各单位党委(支部)。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党委(支部)党建日常工作由局党群工作处负责指导检查,年终考评由局党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党建工作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党委(支部)重视和加强党建工作的情况;完成党建基础工作任务情况;完成年度党建重点工作任务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第五条 党建工作考核采取考核组集中考核的方式,每年度考核一次。

  (一)单位自查。局属各单位党委(支部)对照《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对年度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述职评议。局属各单位每年开展述职评议,党委(支部)书记分别在本单位作专题述职,述职报告须经本单位党委(支部)审议。述职主要内容要包括本单位党建工作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述职后,采取现场党员干部民主评议方式,填写《党建工作情况民主测评表》。

  (三)年终考评。年度工作结束后,局党建考核领导小组深入各单位,听取工作汇报,对照《考核评分细则》查阅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党委(支部)专题研究党建工作会议记录、党建工作计划及制度规定,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和党委(支部)成员讲授党课材料,发展党员和党员参加教育培训以及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情况等。

  (四)廉政考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单项考核,以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考核所得分值乘以25%计入考核得分中。

  (五)评分权重。单位自查占20%,述职评议占25%,廉政建设占25%局党建考核领导小组评价占30%

  (六)综合评分。在各单位自查、专题汇报、实地查看的基础上,由考核组汇总各方面评价结果,按照对应数值及比例核定每个单位的最终分值。

  其中,局属各单位党委(支部)参加局党组或上级部门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完成年度党建工作主要任务以及参与支持党建工作开展活动等情况,由局党建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平时记录,采取适当方式评分。

  第六条 出现以下规定的加分因素,在所得总分外另行加分:

  (一)局属各单位党委(支部)获得局及以上表彰的,其党建工作的经验做法在局及以上会议进行交流或在局及以上报刊刊发的

  (二)局属各单位党委(支部)获得所在地、市区及局党组表彰的,其党建工作的经验做法在地、市区及地矿局相关会议进行交流的

  出现以下规定的扣分因素,在所得总分内另行扣分,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

  2.发生重大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

  3.因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在考核年度内,当年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局党组将给予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局党组将给予通报表彰。

  (二)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

  (三)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或先进基层党委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次被评为党建工作优秀等次的,局党组将给予表彰并择优向省直工委推荐表彰。

  (四)将考核结果向各单位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实行重点帮扶,限期整改。

  第八条 考评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局党建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及局长助理任副组长,机关党委、监察室、人事处、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党建工作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党群工作处),具体负责综合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党群工作处(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中央省有新的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附件:1.党建工作情况民主测评表

      2.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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